资产评估师转所相关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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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所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原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经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完成财务和业务交接。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因执业行为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等部门调查(调查结论已出具的除外)。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
转所程序
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
申请人写出书面调动申请书。
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
申请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
调出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调入所法人代表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所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办理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证书“变更事项”栏填写有关内容,主管负责人签章,在证书首页的“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用章。
跨省转所:
前四项同上。
调出省国资局审查备案,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章。
通过协会办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到转入所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同时提交转所申请书、与原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执业会员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系统更新工作经历,上传与拟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并填写《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分别向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提出申请。
不予办理转所的情形
因转所行为造成执业会员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类机构从事业务的情形。
停止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执业会员年检期间。
其他不予办理转所的情形。
其他规定
执业会员与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原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担任原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建议在办理转所手续时,详细查阅所在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转所过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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