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国企资产评估?
政府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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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
占有单位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上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清查: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作出鉴定。
评定估算:
评估机构根据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且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占有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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