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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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机构的教师。
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三、处理方式
处分: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可能取消评优、晋升、职称等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发生不正当关系。
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财物。
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处理程序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实。
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听证权利。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教师本人,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
教师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责任追究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七、实施细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汇总自多个来源,以最新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准,同时参考了河北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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