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复议?

教师行政复议是指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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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教师行政复议的机关一般是教育局。

申请期限

教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案范围

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日起进行处理,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其申诉的内容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专业性判断

对学术能力的评价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高度属人性的判断,通常具有不可代替性,应当承认和尊重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对于学术行为享有独立判断的权力。当事人对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其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法律援助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建议

教师在提起行政复议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申诉或复议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如果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建议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再考虑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教师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应提前了解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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