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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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和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评估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所有情况。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认为需要的评估情形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企业租赁。

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评估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

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占有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供真实、客观、合法的情况和资料。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主体

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应当在实施特定经济行为时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参股企业在国有股东退出股权时,也应进行资产评估。

可以豁免资产评估的情形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其他相关规定

占有单位在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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