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审核办法?
资产评估核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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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程序
企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核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如果符合核准要求,将下达核准文件;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予以退回。
报告与备案
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条件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特长、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等情况。
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企业收到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文件材料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申请表、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审计报告、相关承诺函及其他有关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审核内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使用有效期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这些办法旨在规范资产评估流程,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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