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事务所股东要求?
成立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股东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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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至少有2名符合规定的股东。
对于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人数应为2名以上。
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至少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对于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应为5名以上。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股东资格
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并且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时,应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其他条件
股东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股东在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时,应当符合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综上所述,成立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股东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及其他相关规定。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评估事务所的专业性和合规性,以提供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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