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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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也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清算。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企业租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资产评估机构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核准与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

除上述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法律责任

占有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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