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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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业务条件

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近五年至少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近五年主持或参与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一项以上,近五年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本学科或者教育领域学术著作,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学科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其他条件

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

不断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

评选程序

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待遇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特级教师不仅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卓越的能力和贡献,同时在思想政治和教育改革方面也起到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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