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资产评估准则?
违法资产评估规范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法》以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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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超越资质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评估专业人员及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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