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立项怎么写?

资产评估立项的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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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

申请单位需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申请时提交以下附件: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涉及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房地产权证。

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如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登记

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当即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表填写是否无误、资料是否完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范围的选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通过后,当场予以登记立项,并记录以下信息: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评估目的。

评估资产的范围。

申报日期。

其他相关内容。

审核与决定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

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委托评估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清算与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据此作出鉴定。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验证确认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申请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建议:

申请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整个评估过程中,申请单位应与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跟进评估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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