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
教师请假制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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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请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病假一周以内,教师需自己负责调课,事后自己再要课补课;如让教务处安排调课,需按照每节课20元支付给教务处,再由教务处安排其他教师顶课,并当即支付代课费。
病假超过一周且确实因病不能上班的,需按照上级相关请假规定,履行正式请假手续交给教务处,教务处安排教师先行顶课。
婚假、产假、丧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婚假7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
产假一般为90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已婚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者),产假为12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
丧假为直系亲属七天。
公伤假
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
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三天。若当月请假超过两次,则从第三次起每节事假扣2分,并每一节课按16元扣。学期期末考试请假(除公假外),每天按10节课计。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县教科局批准。
其他假期
教师外出听课、开会或半天以内的因私外出应提前向教导处请假,经同意方能离开,情况要与事实相符。
教师因事不能来校须写请假条报教导处或校长室审批,请假半天由教导处审批,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课务和其他事情(如班主任工作、午间看护、值日等)自行安排。
请假审批
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批;请假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带给有关证明,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县直学校教师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学校审批;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带给有关证明,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请销假制度
学校教师因故请假,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批;请假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带给有关证明,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对超假人员以旷工处理,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回到。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连续超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假30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和正常开展,同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在请假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相应的批准,以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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