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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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此外,如果教师有上述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教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保障教育环境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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