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查封的资产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资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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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物品:
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生活必需费用:
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义务教育必需物品:
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著作发明:
包括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身体缺陷辅助工具:
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荣誉表彰物品:
包括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特定条约协定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其他法定财产:
包括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例如企业党组织的党费、工会经费集中户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合法权益,确保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不会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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