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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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教育秩序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维护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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