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教师体罚行为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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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性的言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教师若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将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被解聘。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教师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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