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委托人的确定?

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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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持有单位委托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非国有资产的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交易双方不可共同委托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是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的作价参考依据,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

多个国有股东的委托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委托合同的订立

资产评估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的民事主体即为资产评估的评估委托人。

建议

明确产权归属:首先确定评估对象的产权归属,即谁是产权持有单位。

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根据产权性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评估过程遵循《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协商一致:若涉及多个国有股东,需经协商一致确定委托方。

签订委托合同:与评估机构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资产评估委托方的确定过程合法、合规,并保障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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