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的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提折旧是会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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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成本原则
根据我国会计计量原则,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基于历史成本进行计提,评估增值部分不得计提折旧,若计提则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评估增值后的处理
如果固定资产的权属发生改变,被投资企业应以评估后的净值入账,并根据新账面价值和使用寿命重新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额。
折旧方法
年限平均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平均分摊到预计使用年限的每一年。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预计使用年限。
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适用于使用不均衡、耗损不均匀且与工作量有关的资产。计算公式为: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前几年内,将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 = 2 / 预计使用年限 × 100%,前几年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累计折旧) × 年折旧率,最后两年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累计折旧 - 预计净残值) / 2。
年数总和法: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年限 /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 100%,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内资企业的残值率为5%,外资企业的残值率为10%。
折旧计提的时间
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税务处理
评估增值部分若计提折旧,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评估固定资产并提折旧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根据评估后的净值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同时,企业还需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并在税务上注意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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