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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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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