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指引?

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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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告与初审

企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初审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同意后,企业需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核准申请文件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在收到核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核准与备案

财政部门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并下达核准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备案程序相对简单,企业需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必要的备案材料。

使用与有效期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企业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建议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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