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减值税法规定?
关于资产评估减值的税法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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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包括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也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相关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予以转回。
企业重组与资产评估增值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重组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按规定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因为属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但因转让处置无形资产而冲销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税法对资产评估减值的处理主要强调实际损失的发生和符合规定的准备金的计提。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和某些特定类型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和符合条件的准备金转回则是可以扣除的。此外,在企业重组和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特定的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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