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范本?
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具体的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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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至第九条:涉及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和考试等内容。
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四条:涉及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职业道德、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变动,需要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企业改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条:企业改制行为不属于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仍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参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这些法律条文为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确保了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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