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应由谁委托?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产权〔2006〕274号),在确定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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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评估:

当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时,应由企业自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评估:

当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时,应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非国有资产的评估: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时,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特殊情况下的委托:

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多个产权持有方或跨国资监管的情况,委托人可以是多个,但必须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委托主体。

委托合同的签订:

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应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可能是企业自身、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多个产权持有方联合委托。委托方需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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