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资产评估对象?
判断资产评估对象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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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性
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已经存在,是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结果,并且在评估时点仍然存在。
控制性
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来定义被评估资产的边界,不论资产是其用自有资金投资购建,还是负债购建,或是租入。
有效性
表明已无实际资产对应的待摊费用等不能列作被估资产;无论是否是劳动产品,只要有效用即可作为被估资产。
稀缺性
要获得具有稀缺性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就必须付出代价,这也是经济资源成为资产的原因之一。
合法性
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控制的经济资源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非法经济资源不能被确认为资产。
权益角度
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的租赁权、典权、地役权等权益。
实物角度
包括无建筑物的空地、有建筑物(包括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土地、建筑物(包括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土地与建筑物(已建成的建筑物)的合成体、在建工程等。
法律权属
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需要明确无争议且合法。
经济状况
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包括其价值、收益预测等,这些信息通常体现在具体评估方法的运用过程中。
物理状况
评估对象的物理状况,包括其使用现状、更新频次、损坏程度等。
评估目的
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如资产价值、企业价值、资产损失等,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对评估对象的具体表现形态及其权利边界和数量边界的详细描述,通常与评估对象相同。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全面判断和确定资产评估对象。在实际操作中,评估人员需要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数据收集、现场考察和法律权属核实,以确保评估对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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