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人数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限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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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数量
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不得少于5人。
对于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3。
评估师资格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且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风险准备金
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那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内部管理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职业风险基金或职业责任保险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其他要求
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应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这些限定旨在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以提供高质量、合规的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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