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做合伙人条件?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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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

需要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则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合伙人需要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取得证书后近3年连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

需要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

需要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在过去三年内无受到禁止执业处罚。

其他条件

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办公场所需有固定的商用经营场所。

公司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等。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保护公众利益,并维护市场秩序。建议在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时,仔细对照这些条件,确保满足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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