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条件?

成立资产评估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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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名称要求:

名称中必须包含“资产评估”字样,且不得与已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重复。

股东和合伙人要求

对于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需要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对于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需要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则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

人员要求

合伙人或股东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在取得证书后近3年连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超过三分之二的公司制评估机构股东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在过去三年内无受到禁止执业处罚。

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不得少于5人;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其他要求

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

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并且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以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行业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在准备成立资产评估事务所前,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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