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无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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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
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
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这些情形下,企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不进行资产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下仍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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