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评估价处置国有资产?

当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低于其评估值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通常会有一些特定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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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交易并申请审批

根据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的相关规定,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需要获得市财政部门的同意后才能继续进行。

对于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除了需要市财政部门的同意外,还需获得市政府的审批。

重新评估和拍卖

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且无法通过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但若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的90%,则需暂停交易,并经过市财政部门的两次批准,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后,若仍无法拍出,则需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并以新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标底价。

合同有效性

低于评估价转让国有资产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国有资产利益不等同于国家利益。根据相关裁判要旨,低于评估价转让国有资产并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审批和核准流程

在处置低于评估值的国有资产时,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再继续交易。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取得产权持有部门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并搜集相关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或专家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低于评估值的国有资产处置需要遵循一定的审批和核准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处置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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