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

资产评估法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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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了本法。

定义资产评估: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委托评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要求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评估机构设立与备案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业务开展与质量控制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禁止行为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防范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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