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签字人?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以下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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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对于合伙制机构,则为合伙人);
2. 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3. 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管理人员(如首席评估师或副总经理)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4.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但加盖分支机构公章,且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并且只能在自己参与的评估项目的报告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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