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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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估机构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冒用名义:
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禁止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评估机构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禁止受理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禁止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
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禁止出具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禁止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评估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评估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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