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后如何合理反馈情况?
审计后的反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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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形式及时限
审计结果反馈一般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
反馈会议参加人员
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及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
市审计机关可以商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审计结果反馈会议,并发送协助督促整改函。
反馈内容
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情况时,应当简要反馈审计评价,重点反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并明确整改期限和具体要求。
被审计单位的反馈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若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
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核实并逐项做出书面说明,若采纳了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就应修改审计报告。然后,审计组应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对审计报告的异议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联合反馈会议
审计机关可以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对审计项目进行联合反馈。各审计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和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要求各部门(单位)收到审计署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问题清单报审计厅备案。针对提请会议研究的问题,逐项报告整改进度、整改成效、存在的困难及下阶段推进措施;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逐一说明原因并报告下步工作措施。
通过以上流程,审计机关能够确保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反馈和有效沟通,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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