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资产评估规定?
国资委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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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格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条件,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且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评估项目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未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无效。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评估项目,以中标日的上月末为评估基准日。
经济行为批准后,企业及出资人需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中介机构需实施实地勘察、核对。
委托方应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中央企业应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原则上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评估机构选聘等,必要时可进行全程跟踪。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制定选聘文件,明确项目信息、评价要素、评分标准等内容。
在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特殊事项处理等问题,可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进行论证。
其他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对于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但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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