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执业办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6〕35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根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国家国有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办发〔1996〕35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同级资产评估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 中央机构资产评估师注册由国家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各地资产评估师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授权的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各地注册人员要报国家局备案,经注册的人员其执业资格在全国有效。 三、申请注册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2.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评估工作或从事审核确认资产评估报告工作的; 3.除获得博士学位之外,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经单位考核同意; 4.遵纪守法; 5.注册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60岁)以内,个别优秀人员可延长一至两个有效期,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1996年考试合格者在第一次注册时可适当放宽。 凡国家认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也为具备申请条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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