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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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目的
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鼓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
奖励原则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公开、公平、公正。
奖励种类
嘉奖
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条件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在工作中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
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
其他功绩。
奖励实施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他规定
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撤销奖励。
这些暂行办法旨在通过明确的奖励标准和程序,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工作绩效,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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