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44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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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建议评估专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以维护评估行业的声誉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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