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资产评估由谁主导做?

拆迁资产评估的主导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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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拆迁估价一般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同一家机构进行。选定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推举估价机构,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同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或者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

公开透明的选择方式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

拆迁评估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该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综上所述,拆迁资产评估的主导方是被征收人,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投票或抽签等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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