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是谁委托?

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通常需要由 产权持有单位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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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产权〔2006〕274号)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

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估值,并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为产权持有单位,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时,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在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可以协商一致由一方委托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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