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不适格时,法院应当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因为被告是否适格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范畴,而非起诉条件的欠缺。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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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的被告”。起诉受理后,若被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行政诉讼中,若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意味着原告告错了人,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实体审理的角度还是从起诉条件的角度来看,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